12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公布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的试点实施方案。
通知指出,通过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深层次地融合,为打造全国科学技术创新高地、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该方案试点时间为2023年至2025年。通知提出,通过3年时间,基本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到2025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4000亿元;更多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流向省内的技术合同占比超过70%。
据悉,试点将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中央在鄂高校、科研院所中开展。 省内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参照试点方案执行。此外, 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公司参与试点。
1.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按照权责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
2.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权属比例一般不低于70%。
3.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4.试点单位应尊重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意愿,根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详细情况,可采取转化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根据协议给予现金或股权奖励(先转化后奖励)等不同方式来进行激励。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5.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可以是普通许可使用权,也可以是排他许可使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
6.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科研人员请求续期的,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7.试点单位应根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要求,制定或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科研诚信、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财务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办法,完善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
8.试点单位应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管理工作,赋予其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授权其代表单位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谈判,并明确其参与转化收益分配的方法及比例。
9.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和年度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跟进和掌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研人员应勤勉尽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并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10.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适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定估计;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不是进行资产评估。
11.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审批和登记事项。高校、科研院所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定估计机制。
12.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国有独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经营管理。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13.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人才评价、项目评审等方面加大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单位应设置成果转化专职岗位(专业方面技术岗),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该岗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用类项目)评审验收环节,提高技术合同数量及金额、创新创业情况等指标权重。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状况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14.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试点单位正职领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能够得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
15.试点单位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可产业化成果的科研人员,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原则上保留人事关系3年,根据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情况可申请适度延期,最长可达6年。试点单位理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学技术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除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另有约定外,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不变。
16.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指导、支持试点单位建立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结合试点单位情况,将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纳入负面清单。
17.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和实施。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赋权科技成果涉密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科技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涉密赋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赋权科技成果要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转移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18.各试点单位应制定勤勉尽职的规范和细则,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完善监督监察机制,以是不是满足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试点单位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定估计和科技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前提下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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